别懵圈~小规模纳税人利好政策这样享受!发表时间:2021-04-20 15:17 自2021年4月1日起 武汉市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 (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)的 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/ 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 (或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)的 适用3%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01 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02 代开发票的自然人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自然人出租不动产,按租赁期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,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免征增值税。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自然人代开适用3%征收率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按次(日)金额未超过500元的,免征增值税;超过500元的,全额减按1%征收增值税。 03 逾期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,逾期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自逾期次月起,不得享受小规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,扣除偶尔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。 减按1%征收率的非差额征税项目:不含税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; 减按1%征收率的差额征税项目:不含税销售额=(全部含税收入-扣除额)/(1+1%) 武汉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(20210330版),以便正确开具1%税率的增值税发票。升级为最新开票软件后,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,税率栏默认为1%,手动将税率修改为3%,点击“打印”时需要选择开具理由。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,按照1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;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,已申报免税收入未开票的,2021年4月1日以后可以补开税率为“免税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。 小规模纳税人,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,选择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按3%缴纳增值税。此种情形下,不需要填写《纳税人放弃免(减)税权声明》,不影响其他业务享受免征或减按1%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。 案例 01 申报即享受减免税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、免征政策的,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,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。 02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,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,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第2栏“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,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,填入第10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或第11栏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,不需要填写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。 03 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,减按1%征收率销售额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”相应栏次,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%计算填入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”及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减税项目相应栏次。 |
|